南宁:餐饮店用食品添加剂须公示 否则视为违法添加
2011年6月9日,记者从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从6月15日起,南宁的餐饮店必须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向监管部门报备案,否则一律视为违法添加。
今年4月下旬开始,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对辖区700多家餐饮单位及学校食堂进行了监督检查,对18家餐饮单位的火锅底料、熟肉制品、乳制品等进行抽检,并未发现使用非食用物质,但有12家餐饮店没有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已被责令整改。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南宁市规定: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在店堂醒目位置张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相关公告,特别是要在店堂或菜单上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同时,还要将食品中添加物质的种类、用途、用量等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备案,并对备案的真实性负责,未经备案的,一律视为违法添加。餐饮服务单位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先要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报,经审查通过,登记备案后方可采购使用,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不得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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