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将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标志着保险业战略地位实现根本提升,保险业发展从行业意愿上升到国家意志,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重要一环。《若干意见》使保险行业从“我要发展”上升到了“要我发展”,要求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保障网络构建、服务国际竞争力提升”,这是总结“十二五”期间保险业各项工作的关键思路,也是研讨“十三五”期间保险业创新发展的核心脉络。
保险业“十二五”期间发展概况
“十二五”是保险行业发展取得历史性突破的五年,行业定位发生了根本提升、行业功能实现了跨越发展、行业实力有了显著增强。
保险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在行业发展规模方面,2011~2014年,保险业保费收入年均增速达13%,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14年全国保费收入突破2万亿元,国际排名由2011年的第6位上升至2014年的第3位,行业实力达到新高度。截至2014年底,保险业总资产达到101591亿元,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十万亿目标。
在市场体系建设方面,随着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综合性、专业性、区域性和集团化保险机构的发展齐头并进,自保、相互、互联网等新型主体不断涌现。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已基本完成,市场秩序更为规范。经过“十二五”期间的努力,统一开放、协调发展、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基本形成。
在行业风险管理方面,“十二五”期间行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妥善应对了满期给付和退保高峰,有效化解个别机构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僵局问题,强化了对流动性风险和资金运用风险的防范力度,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截至2014年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全部达标,保险保障基金规模577亿元,行业防范风险和处置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
“十二五”期间,保险业在负债端和资产端,都为支持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服务“三农”发展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在负债端,2014年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风险保障1114万亿元,赔付支出7216亿元。与实体经济紧密联系、保障属性强的各险种都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14年底,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增长230%,达到1587亿元;大病保险已开展了392个统筹项目,覆盖27个省共计7亿人口;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3160亿元,服务覆盖3.5万个企业的877万职工;责任保险提供风险保障66.5万亿元,实现保费收入253.3亿元;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1.66万亿元,保费收入在2011年基础上增长了87%,承保主要农作物突破15亿亩,占全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61.6%。承保森林面积24.7亿亩,覆盖率超过85%。小额人身保险服务低收入群体人数超过7000万;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达到3804.5亿美元,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余额1801亿美元。
在资产端,保险资金运用对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截至2014年底,保险业共发起基础设施投资计划1.1万亿元,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形成了京沪高铁、南水北调、中石油管道项目等一批有影响力的投资项目;保险资金投资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等保障性民生工程项目1072.5亿元,有效引导社会资源配置;保险资金还通过债权、股票等间接方式和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直接方式,为城镇化提供资金;保险资金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通过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形式,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近30亿元(截至2014年6月末)。
保险业改革创新取得重大进展
一是市场化体制机制改革进步显著。在负债端,保险定价机制正在稳步推进,普通寿险、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有序实施,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发挥;在资产端,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原则,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放开,把投资权和风险责任更多交给市场主体,保险资金配置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资金运用效率明显提升。
二是现代化保险监管体系更趋完善。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不断健全,监管效能持续提升;偿付能力监管刚性要求不断强化,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资本约束在风险防范中的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市场行为监管力度不断加强,行业经营秩序持续明显好转;保险监管的法制基础进一步夯实,其中《保险法》修改条文初稿起草工作基本完成,《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保险法制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三是国际化监管影响力明显提升。中国保险业以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共同框架制定、保险全球资本标准制定和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认定工作;推动第十届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通过了《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AFIR)科伦坡宣言》,并成功使AFIR秘书处“落户中国”,提高我国在亚洲区域乃至全球保险监管影响力。
当前保险业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冲刺的五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的五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经济发展各领域将发生重大转变。国内经济发展模式将由以工业为主导向以服务业为主导转变;由主要依靠传统产业促进向主要依靠创新驱动转变;由主要依靠投资拉动向投资和消费拉动并重转变。社会发展阶段从脱贫到温饱、从全面建设小康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转变;人口结构、就业结构、城乡结构、阶层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同质性社会日趋分化,利益诉求多元,简单的城乡二元向城乡融合互动的新空间结构转变,给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调整带来持续的压力和动力。
面对新的社会经济大环境,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发展现状与新常态下服务实体经济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一是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有待提升。尽管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保险大国,但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这两个反映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核心指标仍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二是行业转型升级的任务依然艰巨。保险市场主体实力不强,需要进一步提升竞争力和发展活力。保险产品结构不合理,需要进一步提高保障型产品比重,增加投资型产品种类。三是保险功能作用有待更好发挥。养老和健康保险产品不够丰富,服务中小微企业等经济薄弱环节的保险产品明显不足,还不能完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多层次、个性化的保险需求。
针对上述问题,保险业在“十三五”时期将紧密围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目标,深刻理解《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内涵,用新常态理念统筹改革发展全局,深入贯彻《若干意见》,大力提升保险业综合实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大局能力,使保险业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和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高效引擎。
“十三五”期间保险业的重要战略举措
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攻方向上加大力度
加快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制度。一是要加快推进巨灾保险机制及制度建设,研究建立中国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完善巨灾再保险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二是要加强立法建设,起草《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及巨灾保险其他相关实施方案。三是加快出台配套的财税支持政策,形成财政支持、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提升保险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能力。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制度、监管制度、部委间协同机制等,加大财政补贴政策的支持力度,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并加强与涉农信贷的合作。二是要创新支农惠农方式,健全保险服务体系,提高保障水平,鼓励发展农房、农机具保险,促进农业保险服务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三是要加强风险防范机制。明确保险机构在风险管控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共保体的作用,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信息平台建设。
发挥责任保险对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功能作用。一是力争将医疗责任险纳入法制化轨道,提高医疗责任险覆盖面和投保率。二是继续推动食品安全责任险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推广成熟做法。三是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继续推动环境污染责任险强制保险试点工作。四是研究制定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发展方案,因地制宜开展试点。五是继续加大对校方责任险的政策支持力度,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保险覆盖率。
在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络的重点领域内加快发展
“十三五”期间,要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对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性结构、有效弥补社会保险的供给不足、满足更高层次和差异化的社会保障需求等方面的巨大潜力。一是促进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社会养老基金的市场化管理,全面推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推动财政支持的商业型长期护理保险发展;二是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健康管理,完善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的配套政策制度并加紧推开,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和筹资机制,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提升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三是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保经办,进一步扩大经办覆盖面,完善经办费用保障机制,改进经办服务水平和服务机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在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侧重方面上持续创新
“十三五”期间应继续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成本低、规模大和供给稳的优势,创新保险资金使用方式,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效率。一是继续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二是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多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三是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四是探索建立保险资产交易机制,依托市场化机制,组建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和资产托管中心,盘活保险资产存量,做大做强保险资产池。五是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支持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多种渠道参与海外市场。
在提升保险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环节加强支持
“十三五”期间还将进一步鼓励保险业“走出去”,有效开拓全球市场。一是鼓励中资保险机构尝试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扩大保险业对外投资,参与国际保险竞争,有效开拓全球市场。二是加大保险对国际贸易及投资的保障力度,提升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三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探索和推广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继续支持和鼓励境外投资者在自贸区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四是扩大保险监管的国际交流范围,加大与欧洲、美国、亚洲各监管机构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交流力度,推动其他国家保险监管体系与偿二代的等效评估,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制定。
在保险业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体系下大功夫
“十三五”期间保险业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保障稳健运行,守好风险底线。一是加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支持设立区域性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大力推动保险市场主体结构、区域布局、业务结构优化升级。加大对互联网保险、相互保险、自保等新型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支持发展新业务形态和新商业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规范保险公司并购重组。二是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加大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力度。强化再保险对我国海外企业的支持保障功能,提升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权和话语权。三是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规范市场秩序,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增强行业可持续发展动力的基础建设上继续努力
一是在保险监管体系方面,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统一,加快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制度,不断加强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的三支柱监管。二是在行业防线管理方面,要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强化风险的全方位全流程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高风险应急能力,重视金融风险跨境与跨行业传递,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三是在保险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快推进保险交易所、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保险业信用信息系统等的建设。
“十三五”时期,在党中央的关心领导下,保险业有能力、有信心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作者系中国保监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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