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名称 | 文件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发布单位 | 政策要点 |
省印发浙江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 | 2016年6月12日 |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到2020年底,浙江全省压减钢铁产能300万吨以上,产能利用率提高到85 %以上,钢铁企业数减少到20家左右;完成集团半山钢铁基地搬迁和转型升级,推进、、丽水等地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引导向沿海、沿港布局;推动宁波、温州、湖州、、衢州、丽水等地建设若干个技术先进、特色鲜明、错位竞争的钢铁产业基地。 |
省出台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6年6月10日 | 2016~2020年 | 安徽省人民政府 |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以及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人社部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安徽省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提出该实施意见。 |
省发布实施六类标准促进钢铁行业去产能调结构 | 2016年6月8日 | | 河北省人民政府 | 6月8日上午,河北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通过实施环保、能耗、水耗、质量、技术、安全等六类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倒逼钢铁过剩产能退出、促进钢铁行业提质增效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发布。“十二五”期间,河北全省关停拆除高炉87座、转炉及电炉94座,压减炼铁产能3391万吨、炼钢4106万吨,有冶炼能力的生产企业(厂点)由148家减至109家。 |
关于印发省推动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2016年6月7日 | 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 |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对钢铁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标准要求等问题之一的,要立即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各地县级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 |
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 2016年6月7日 |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财政部 |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安置。近期,国务院领导对这项资金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批示,要求必须用到政策既定的范围,完善机制设计,防止虚报冒领。 |
工信部、发改委关于开展钢铁行业能耗专项检查的通知 | 2016年6月1日 | 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钢铁煤炭行业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决定开展钢铁行业能耗专项检查。 |
安监总局等《关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 2016年5月24日 | 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改革和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倒逼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依法加快退出,推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钢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
省印发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2016年5月23日 | 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 |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铁炉(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不包括地条钢、中频钢、铸造用炼钢)。 |
辽宁省印发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2016年5月19日 | 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 |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 |
关于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 | 2016年5月19日 |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 为贯彻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质量、安全等手段,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精神,落实《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印发2016年环监局重点工作事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的要求,根据《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决定组织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促进钢铁、煤炭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规范化管理。 |
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6年5月4日 | 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部署,将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予以发布实施。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 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6年4月25日 | 2016至2020年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为认真贯彻河北省省委、省政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扎实稳妥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精神,经河北省政府同意,提出该实施意见。 |
一行三会印发《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2016年4月17日 |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引导作用,支持钢铁、煤炭等行业去产能、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促进钢铁、煤炭行业加快转型发展、实现脱困升级,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质检总局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2016年4月16日 | | 质检总局 | 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质检部门为充分发挥生产许可政策约束作用、标准技术支撑作用和执法检查威慑作用,积极服务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提出该意见。 |
国家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2016年4月15日 |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就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相关工作,提出该意见。 |
环保部: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 | 2016年4月14日 | | 环境保护部 | 各级环保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
人社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钢铁煤炭行业脱困发展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 2016年4月7日 | 暂定2016年至202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 近日,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印发了《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 |
全国总工会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2016年3月30日 | 本文件有效期5年 | 国土资源部 | 继续严把钢铁、煤炭等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闸门,对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和办理供地手续。 |
国务院印发《关于钢铁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2016年2月1日 | | 国务院 |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并就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组织实施作出了具体部署。 |
河南省2015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 | 2016年1月29日 | 2015年 | 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15年国家下达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为:60万吨,电力72万千瓦,涉及6家企业。2015年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为:焦炭90万吨,电力72万千瓦,化纤0.5万吨(河南省自行淘汰)现将河南省2015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公告,请社会各界监督。 |
省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计划完成情况公告 | 2016年1月29日 | 2015年 |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根据国家下达贵州省2015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贵州省进行了分解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了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据各市、州上报的完成情况,2015年贵州全省完成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126.3万吨、24万重量箱、1.5万千瓦,涉及水泥、铁合金(含电解锰)、炼钢(铁)、焦化、电石、造纸、平板玻璃、电力等行业的35户企业。 |
省2015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公告 | 2016年1月11日 | 2015年 | 江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 | 2015年,江西省工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共涉及企业9户,现已全部完成了主体设备(生产线)关停和拆除,实际淘汰炼钢50万吨、水泥174万吨。 |
2015年省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公告 | 2015.12.30 | 2015年 | 四川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 2015年四川省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涉及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等27个行业的307户企业,包括炼铁产能192.4万吨、炼钢产能170.3万吨、焦炭产能66万吨、铁合金产能7.785万吨(其中工业硅产能1.91万吨)等。296户企业按规定完成淘汰任务,11户企业按规定视为完成淘汰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