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自7月1日起,南、北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分别降低0.75分、0.87分,同时调整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峰谷时段。 销售电价这样调整7月1日起平均销售电价下调 自7月1日起,南、北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分别降低0.75分、0.87分,其中,缴纳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两部制工商业及其它用户用电价格均降低1分,单一制用户用电价格分别降低1.56分、1.1分。(具体价格详见下图) 取消电石、电解烧碱、氯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生产用电类别,其生产用电改按调整后的工商业及其它价格执行。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自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电网企业要按照征收标准,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代理售电的售电公司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售电公司要及时向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降低两基金 自7月1日起,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0.53分、0.26分。 河北南、北电网销售电价表 调整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峰谷时段 南部电网 将南部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峰谷时段划分调整为: 高峰时段8:00-12:00、16:00-20:00; 平段时段6:00-8:00、12:00-16:00、20:00-22:00; 低谷时段22:00-次日6:00; 尖峰时段9:00-12:00(每年6、7、8月份)。 北部电网 将北部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峰谷时段划分调整为: 高峰时段10:00-12:00、13:00-19:00 平段时段6:00-10:00、12:00-13:00、19:00-22:00 低谷时段22:00-次日6:00 尖峰时段10:00-12:00、17:00-18:00(每年6、7、8月份)。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抓紧开展相关表计参数的调整工作,表计调整后按此次公布的峰谷时段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