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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化司印发《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督导工作方案(试行)》
北京中科纵横信息技术研究院      中科视点       时间:2016-6-30


        农机产〔2016〕8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有关科研院所:
        为促进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行业指导,着力推动农业部、财政部重点工作措施落实,培养锻炼人才队伍,规范部级农机购置补贴督导的职责分工、对象内容、主要流程和工作要求等,我司组织制定了《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督导工作方案(试行)》,并选取农机购置补贴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补贴范围确定、补贴产品归档、资金需求测算、违规行为查处等作为2016年专项督导重点内容。现将《部级农机购置补贴督导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6年6月20日
        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督导工作方案(试行)
        为促进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行业指导,着力推动农业部、财政部重点工作措施落实,培养锻炼人才队伍,规范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督导的职责分工、对象内容、主要流程和工作要求等,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督导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遵循科学务实、定向聚焦、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充分发挥督导结果的提醒和纠偏作用,切实提高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督导内容和方法
        1.督导内容。主要包括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效果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也可视情况延伸至市县级。
        2.督导方法。由专家采取资料查阅、对比分析、实地调研、专题约谈等方式进行。针对每次督导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由3-5位督导专家组成,督导专家从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督导专家库中遴选。
        三、任务分工
        农业部农机化司牵头组织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督导工作,具体由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督导专家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有关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1.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总体负责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督导工作的组织协调,主要包括:组织开展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的收集工作,商农机化司确定督导内容;遴选督导专家,组成督导专家组,向督导专家组下达工作任务;对督导专家组提交的各类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向农机化司报告督导情况;督导专家日常管理服务等。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发布信息的收集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具体开展。
        2.督导专家组。负责制定督导工作计划,按要求组织开展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督导工作,对专家提交的督导报告出具审核意见,督导专家对督导结论负责。
        3.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配合督导专家组开展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督导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4.有关科研院所。负责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督导重点内容、工作机制等课题研究和跟踪评价等工作。
        四、具体流程
        1.明确督导重点。督导重点由农业部农机化司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需要确定,可视情况对督导重点进行修改和补充。
        2.收集信息。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根据督导重点,结合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组织收集各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
        具体收集工作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被委托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按要求从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中收集、记录和汇总相关信息,并将汇总结果报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
        3.成立督导专家组。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从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督导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专家,组成督导专家组,明确督导内容和基本要求。
        4.制定督导工作计划。督导专家组根据督导内容和基本要求,制定督导工作计划,分配组内各专家的工作任务,并组织开展督导工作。
        5.开展督导工作。专家根据督导工作计划,开展专项督导,及时、准确、客观撰写报告,提出督导结论,相关材料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6.提交督导报告。督导专家组组织对专家提交的督导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形成督导报告审核意见,并由组内专家共同签字确认;向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提交专家督导报告及督导报告审核意见。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对督导报告进行形式审核。
        7.报告督导结果。督导结束后,由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汇总督导报告等材料,撰写督导工作报告,连同督导报告一并报告农业部农机化司。
        五、有关要求
        1.被督导省份农机化主管部门应该予以配合、协助,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阻碍和干扰督导工作。
        2.本方案由农业部农业化司负责解释,并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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