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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十二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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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专题视野
【时间:2011-4-11】

四川省“十二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合理利用、科学调整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健全我省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满足区域内城乡居民健康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四川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放在首位的宗旨,以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合理调整、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促进多元化办医,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功能和结构更趋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居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医疗事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设置原则。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得擅自设立未经卫生部门确定标准的医疗机构,也不得越权设置医疗机构。
        (二)发展的原则。医疗机构是我省医疗服务的主体,发展是我省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第一要务。要通过发展大力改善我省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和人均比例较低的状况,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在城市农村之间、不同人群之间、不同等级医院之间的分布,积极促进医疗服务市场充分而有序的竞争。
        (三)公平和可及性原则。大力发展和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提高基础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医疗机构服务半径应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原则上500米半径内已有医疗机构的不能新设相同类别医疗机构,全力保障基层居民就医权益,统筹城乡医疗事业协调发展。
        (四)公有制主导多元化办医原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医疗服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大医院可以通过托管、重组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向专科、农村和社区医疗服务流动;鼓励社会资金举办慈善医疗机构或慈善捐赠,扩大医疗服务供给;鼓励县医院帮扶乡镇卫生院;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实行乡村一体化,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五)分级医疗原则。定位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城市医院诊疗。要进一步加强上级医疗机构对下级医疗机构的对口支援和指导工作,建立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稳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做到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三、总体目标
  我省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医疗机构配置监督评价机制,健全覆盖城乡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到2015年每千人床位数达到4.12-5.09,每千人执业医师数达到1.7-2.3,每千人注册护士数达到1.4-2.0。
  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城市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网络。农村构建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站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大力发展城乡医疗机构,提高人均拥有病床数,并带动人均拥有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数量的提高。在积极控制住院时间的基础上,凡连续三年实际开放床位病床使用率达到90%以上的医疗机构均可申请扩大床位规模,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其床位规模。
  提高床位使用效率。除特殊人群医疗外,原则上三级医院病床使用率应高于90%,平均住院日应低于12.5天;二级甲等医院病床使用率应高于80%,二级乙等医院病床使用率应超过60%,平均住院日均应低于8.8天。
  四、医疗机构设置
        (一)医院设置。
        1.综合医院。
        (1)三级特等医院。全省现无三级特等医院,“十二五”期间,根据卫生部医院等级评审的要求和安排,鼓励支持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积极创建三级特等医院。
        (2)三级综合医院。“十一五”期间共规划设置三级综合医院50所,至“十一五”末,全省共有三级综合医院49所。“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共设立三级综合医院66所,较“十一五”增加17所(不包括19个未设置三级医院的百万以上人口大县,其三级医院的设置根据具体情况由省卫生厅决定),其中:
成都市(包括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等3所部、省属三级综合医院以及四川省残联所属的四川省八一医疗康复中心),“十二五”期间可在现有基础上新增7所;乐山市,“十二五”期间可在现有基础上增加2所;绵阳市、科学城、广元市、德阳市、泸州市(包括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达州市、阿坝州、 广安市和雅安市,“十二五”期间可在现有基础上可各新增1所;
        南充市(包括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自贡市、攀枝花市、内江市、凉山州、宜宾市、资阳市、甘孜州、遂宁市、眉山市和巴中市,“十二五”期间在现有基础上暂不增加。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为促进我省民营医疗机构及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建设,“十二五”期间,在成都市三级综合医院设置规划增加数中预留1-2所民营三级综合医院、2-3所上规模上档次的三级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综合医院,其他市州如有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调整。
        对于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各市州确应发展所需,要对规划数量进行调整的,可报经省卫生厅研究后进行调整。
        (3)二级综合医院设置由各市州确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大力发展县医院的相关要求,“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大对县级医院的投入和建设,所有30万人口以上的县应在2012年前创建一所二级甲等或以上水平的综合医院,二级医院转型为社区服务机构的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不再保留原有医院等级;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
        (4)一级综合医院由各市州设置,但原则上不再新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一级综合医院,并鼓励将现有非营利性一级综合医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中医医院。
        (1) 三级医院。省属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设置三级中医医院3所、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1所、三级中医专科医院1所;市(州)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各市(州)建立一所三级中医医院、中西西结合医院或民族医医院;百万人口以上的县可据情况设置三级中医院,并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
        (2)二级中医院。原则上每个县建立一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或民族医医院。二级中医医院设置由各市州确定。
        (3)一级中医医院由各市州确定。
        3.妇幼保健机构。全省现有妇幼保健院(站、所)199所。“十二五”期间要优先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行政区划建立健全省、市、县独立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保健机构,形成覆盖城乡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要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质量。设立三级妇幼保健院10所,百万人口以上的县可根据妇幼卫生发展情况设置三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设置由各市州确定。
        4.专科医院。
        (1)传染病院。进一步健全传染病医疗救治网络, “十二五”期间全省设立成都市传染病医院、攀枝花市、广元市传染病医院3所三级传染病专科医院,其余市(州)应设立独立传染病医院1所或传染病病区,县医院设立传染病科。同时省上设立四川省第六人民医院,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的后备医院。
        (2)精神病院。目前全省拥有精神病医院38所(成都8所,乐山4所,绵阳、眉山、南充各3所,自贡、德阳、广安、凉山、泸州各2所,攀枝花、广元、遂宁、宜宾、雅安、巴中和资阳各1所),覆盖17个市州,其中成都、绵阳、攀枝花、南充、自贡各设立有一所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十二五”期间各市(州)可根据需要设立精神病院;暂不具备条件设立精神病院的市(州)应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病科。
        (3)口腔医院。目前全省拥有口腔医院14所,其中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为全省唯一一所三级口腔医院。“十二五”期间各市州可根据需要设立口腔医院。
        (4)妇女儿童医院(含妇女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全省现有妇产科医院10所,床位316张,儿童医院3所(全部分布在成都),床位826张,其中全省仅有四川大学华西二院一所三级妇女儿童医院。“十二五”期间各市(州)可根据需要设立妇女儿童医院。
        (5)肿瘤医院。目前全省拥有肿瘤医院7所(绵阳2所,成都、乐山、眉山、凉山、广元各1所),其中仅有四川省肿瘤医院一所三级肿瘤医院。“十二五”期间成都片区(成都市、绵阳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新增肿瘤医院二所,川南片区(自贡、宜宾、泸州、内江、乐山)和川东北片区(广元、南充、遂宁、达州、广安、巴中)可各新增肿瘤医院1-2所,攀西片区(攀枝花、凉山、雅安)和川西北片区(甘孜、阿坝)视需要而定;全省可新增三级肿瘤医院1所。
        (6)职业病防治机构。目前我省仅有职业病防治机构一所,职业病医院一所。“十二五”期间,省上设立职业病防治机构一所和三级职业病医院一所;各地应根据当地职业病发病情况设置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职业病院,也可在医院内设置独立的职业病病房,专门收治职业病病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7)美容整形医院。全省目前正在执业的整形美容医院共10所,其中成都市8所,德阳市1所,绵阳市1所。“十二五”期间,成都市可增加4-5所,其它市州可各设置1-2所。
        (8)其他专科医院(含心血管医院、康复医院、眼科医院、骨科医院、疗养院、护理院等),各市(州)根据需求可进行设置。
        (二)基层医疗机构设置。
        1.政府原则上按照3-10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区域内设置的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2.每个乡(镇)应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立1所村卫生室,群众就医不便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增设1-2所卫生室。
        (三)其他医疗相关机构设置。
        1.戒毒医疗机构设置。参照《四川省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
        2.急救中心。设立四川省急救中心,挂靠四川省人民医院。各市(州)可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原则上不独立设置,可与当地紧急救援中心合并设立或挂靠当地技术力量最强的三级综合医院(未设三级医院的应挂靠当地技术力量最强二级综合医院)。
单独设立的紧急救援中心不能设置为医疗机构。
        3.临床检验机构。四川省临床检验中心已挂靠在四川省人民医院,承担全省临床检验质量控制工作,不再设立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成都目前已设置独立医学检验机构3所,“十二五”期间成都可增设1-3所独立的临床检验机构,其他市、州可根据需要各增设1所临床检验机构。
   4.流动医院。甘孜、阿坝、凉山三个州要以州级和县级医疗单位为主,充分利用“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和 省卫生厅给三州配备的监护型救护车,分别组建流动医院医疗队,各地应配备常见病治疗药物及必要的辅助检查器材,定期开展巡回医疗活动,主要包括免费体检、咨询和开展健康教育;诊断常见病、多发病等现场条件力所能及的疾病。途中发现的不能就地治疗的病人,根据病情需要和病人自愿转入医院治疗;回访、复诊已诊治过的疑难病例;培训基层医务人员。
        5.门诊部、诊所、护理院、体检机构等其它医疗机构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原则上在城镇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增门诊部、诊所,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到农村地区开办门诊部或诊所。
        (五)构建区域医疗中心。
        “十二五”期间,通过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基础项目建设,创建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同时在省内设置1至3个省级综合性医疗中心,相关专科专业设置1至3个省级专科性医疗中心。每个市州区域内可设置1至2个市州级综合性医疗中心;可设置包括儿科、妇产科、传染病、口腔等专科性医疗中心,每个专业1至2个。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只设1个综合性医疗中心,不设置专科性医疗中心。各区域中心分别代表区域内先进医疗服务水平,在承担日常的医疗服务工作同时,还要承担相应人才培养和医疗教学工作。
        (六)打造有特色的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
        “十二五”期间,省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打造有特色的临床重点专科。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要努力争取创建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专业),其他医疗机构要努力创建本地区的临床重点专科。
        (七)区域县医院。
        甘孜、阿坝、凉山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州,由于地域辽阔,县与州府间距离较大,为缓解当地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可选择几个县共同打造区域县医院。
        (八)大力发展区域医疗信息化。
        “十二五”期间,借助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科技部下达我省的区域医疗协同服务重大课题,搭建区域医疗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区域内医疗卫生信息集中存储与管理,积极鼓励和支持发展区域医疗信息化建设。
        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和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基础上,鼓励三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会诊、数字医学影像、数字医学检验等为重点的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发展面向农村和社区、面向边缘地区、面向民族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
        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根据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我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进行控制,严禁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本规划在执行期间,可根据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等宏观政策调整、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和疾病谱变化、城镇化建设等情况,予以适当调整。各市州卫生局应根据本规划制定当地的设置规划,并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上报省卫生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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