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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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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8-24】

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

金融业标准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技术支撑,是金融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为促进我国金融业标准化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回顾与面临的形势

(一)发展回顾。

“十二五”期间,我国金融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扎实推进,金融业标准体系基本形成,标准实施成效显著,标准化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金融业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在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标委)的组织下,制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印制等标准体系,基本覆盖金融业重点领域,在指导标准研制和推进标准应用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实施金融业标准制修订需求清单管理,初步建立标准体系动态修订和持续优化机制,提高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2.金融业标准实现数量与质量“双提升”。“十二五”期间,发布金融业国家标准24 项、行业标准72 项,涵盖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统计、金融监管与风险防控等领域。金融业重点业务、重点领域逐步实现“有标可依”。一批精品标准不断涌现,金融移动支付系列行业标准、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三等奖;《银行营业网点服务基本要求》等9 项金融服务国家标准,受到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3.金融业标准实施取得显著成效。近年来,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相关企业积极推进金融业标准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组织10 余期标准化培训班,提高全行业标准化意识。定期组织编发《金融标准化动态》、《证券期货标准研究》、《保险标准化通讯》、《银行间市场标准化动态》等,对金融标准化成果进行宣传,提升标准化的影响力和渗透度。建立健全非银行支付机构、移动金融等金融标准检测认证机制,推动评估、检测等新手段、新方式的应用。标准化对行业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初步显现。

4.金融业标准化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完成第三届金标委换届。依托金标委,组建专家委员会,为金融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支持;金标委组建7 个专项工作组,建立“谁使用、谁制定、谁实施、谁维护”的机制;证券分委会设立11 个专业工作组,提高标准立项、评审工作的专业水平;制定和完善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为核心的5 大类26 项制度,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开展全国金融标准化评优工作,建立金融标准化工作正向激励机制。证券、保险、印制分委会,分别完善了运行机制,提高了标准化工作规范性和效率。

5.金融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顺利推进。跟踪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取得新进展,成功承办2013 年度国际标准化组织金融服务技术委员会(ISO/TC68)年会,加深我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国际同行间的交流和协作;派出43 位专家加入ISO/TC68 21 个工作组,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深度参与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体系建设,维护我国产业利益。主导研制国际标准取得新突破,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发的ISO 20022 报文通过国际评审,我国金融报文首次获得国际注册发布;《银行业产品说明书描述规范》通过国际标准立项,推动我国国家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金融业标准“走出去”获得新突破,新加坡、泰国、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家的主流转接网络将金融IC 卡标准作为受理、发卡业务的技术标准。

总体看,我国金融业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与我国金融业创新发展的状况相比,尚存诸多改进空间,具体表现在:一是金融业标准化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部分重点领域、新兴领域金融业标准尚不能满足技术创新、产业转型和民生需求;三是金融业标准实施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四是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

(二)面临的形势。

当前,金融业面临的形势正在发生着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一方面体现在经济全球化进展中出现反全球化倾向,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体系持续深度调整;另一方面体现在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经济结构逐步调整优化。我国金融业需要更好地发挥功能,支撑实体经济发展,要求金融业标准化工作紧跟新形势,适应新需求。

1.全面深化改革向金融业标准化建设提出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 号文印发)提出要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金融领域众多事项逐步从事前审核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综合监管和功能监管,有效运用和发展金融风险管理工具,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对政府标准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金融业各类标准建设中需要区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定位,充分发挥政府、社团组织、产业联盟、企业等各方在金融业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

2.金融创新对金融业标准化提出新挑战。当前,金融业创新加速,新业务、新产品、新服务、新渠道、新的运营方式不断出现,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得到广泛应用,银行、证券、保险等主流金融业态借助金融科技持续快速发展,以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新兴金融业态不断涌现。同时,新技术带来新风险,当前金融信息安全形势严峻,新型电信网络诈骗问题突出。需要制定相应标准,配套制度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信息安全、提高市场效率、增强信息透明度,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对金融创新的需求。

3.关注公共利益成为金融业标准化新重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维护公共利益意识不断增强,对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亟需在相关领域开展金融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提高标准的执行力,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4.金融业双向开放指明金融业标准化新方向。随着我国经济深度融入国际经济,金融业双向开放水平将不断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将加强海外布局,完善全球服务网络,国内金融市场也将进一步提高对境外机构开放水平,我国需要更加积极地参与或主导国际金融标准的制定,深度参与全球金融治理,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金融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金融业标准化全面提升为主线,以支撑建设现代金融体系为目标,加强统筹协调,创新金融业标准化工作机制,完善新型金融业标准体系,加强重点标准研制,积极探索团体标准,强化标准推广实施,推进标准评估监督,提升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力,加快标准化在金融各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为我国金融业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需求引领。把市场需求、社会需求和监管需求作为金融业标准化的出发点,按照精简整合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科学确定发展重点,充分满足现代金融体系建设对标准化的需求。

创新驱动。将创新作为金融业标准化的驱动力,将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纳入标准之中,提高标准的科技含量和领先水平,保障行业活力,激发行业创新意识,充分发挥标准化对金融业的支撑作用。

统筹协调。围绕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强化行业、部门统筹协调,注重金融业标准化工作行业间、部门间的协商一致。注重政府、行业组织、认证机构、金融企业在标准制修订和应用实施中的协同。注重实效。进一步完善金融业标准分类管理,着力提升金融业标准的适用性,强化普及应用,加强实施信息反馈、效果评估和监督管理,创新实施推广模式,着力提高金融业标准应用水平。

(三)发展目标。

2020 年,我国金融业标准化工作主要实现以下目标:1.金融业标准体系进一步优化。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10 项以上,标准平均制定周期控制在24 个月以内;推动3 个以上金融业社会团体发布团体标准;实现国有重点金融业企业建立企业标准体系的比例显著提高。初步建成适应金融业发展的结构合理、重点突出、衔接配套、科学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协同有序发展的金融业标准体系。

2.金融业标准水平明显提高。加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立项评估,金融业标准科学性、有效性和实用性显著增强,科学研究与标准研制的结合更加紧密,标准在国际竞争中的影响力显著提升。

3.金融业标准实施效果显著增强。金融业标准的宣传推广渠道和手段不断拓展,实施信息反馈机制进一步完善,新发布的重点金融业国家标准开展质量及效益评估的比例达到50%以上,标准化支撑金融业健康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4.金融业标准化机制更加完善。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高效运作的金融业标准化管理机制。金融业标准化基础研究、标准制修订、实施推广、评估监督、人才培养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对金融业科学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5.金融业国际标准化工作取得新突破。跟踪国际标准化工作范围更为广泛,主导研制金融业国际标准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新型金融业标准体系。

科学划分金融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布局,在涉及金融安全等方面,探索制定若干强制性标准。加快金融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重点研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监管、金融业综合统计、金融风险防控等需要加强多部门统筹协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优化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领域内金融产品与服务、服务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和行业管理行业标准。培育发展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重点在互联网金融、保险方面制定一批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标准体系。不断提高金融业标准间的协调性,提高与其他相关产业标准和国际标准的衔接度,加强金融业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套,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金融业标准体系。

专栏一:金融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重点

1.金融产品与服务标准。

统筹制定资产管理等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标准。制修订网上银行、银团贷款、绿色信贷等银行业标准。制定证券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期货合约要素、相关金融工具等证券期货业标准。制定商业健康、保险营销、车联网、农业保险、快速理赔等保险业标准。

2.金融基础设施标准。

统筹制修订支付清算、金融资产登记托管、银行间市场、征信、反洗钱、网络和信息安全等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标准。构建金融大数据标准体系。探索数字货币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修订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的数据模型、信息交换、信息系统、软件测试等信息技术标准。制修订人民币真伪鉴定等印制标准。

3.金融统计标准。

统筹建立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基础设施、各类投融资行为、互联网金融和跨境金融交易的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体系。重点制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数据元等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制修订存款分类、贷款分类、保险统计信息分类、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等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的统计标准。

4.金融监管与风险防控标准。

统筹制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和风险防控标准。制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公募基金、保险等信息披露标准。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制定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互联网金融的主体识别等风险防控标准。加强金融科技的监管和风险防控标准研制。

(二)强化金融业标准实施。

加大金融业标准宣贯力度,重要标准发布后应编制实施方案和释义,利用媒体、网络、会议等平台,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培训、研讨和解读。推进行业标准公开。对涉及面广、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底线类金融业标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法律法规与政策引导、标准示范。

专栏二:金融业团体标准建设重点

1.金融业团体标准建设主体。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金融业社会团体。

2.金融业团体标准制定范围。

可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3.金融业团体标准管理模式。

金融行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要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标准的立项、制定、发布及实施由金融业社会团体自行归口管理;金融业社会团体应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本团体基本信息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以及标准的名称、编号、范围、专利信息、主要技术内容等信息。鼓励金融业社会团体每年底汇总标准化制度建设情况、团体标准发布和实施情况、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定情况等信息,向金标委提交年度团体标准化工作报告。

试点、检测认证等方式,强化标准实施。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利用行业自律等手段,推动竞争性标准有效实施。发挥金融业企业在金融业标准实施中的主体作用,鼓励金融业企业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建立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尤其依托全国性金融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引导企业积极实施标准。

(三)建立金融业标准监督评估体系。

建立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分类监督机制。加强金融业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明确监管部门及责任,提高行政监管的透明度。组织对重要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鼓励行业组织、标准化技术组织、认证机构、大专院校、企业联盟等第三方建立多种形式的标准实施效果监测体系,开展标准监测与实施反馈,对不适宜的标准及时废止或转化。建立金融业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保障公开内容真实有效,并且得到有效执行。建立和完善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和媒体、金融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多方监督机制。

(四)持续推进金融国际标准化。

研究制定我国金融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战略、政策和策略,确定我国参与金融国际标准化活动的重点领域、重点方向和可行路径。在互联网金融等我国优势领域,争取主导1-2项国际标准研制。加强国际标准跟踪研究,在移动金融服务、非银行支付、数字货币、密码算法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口专家派出力度。强化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对口单位建设,争取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重要职务。

四、重点工程

(一)金融风险防控标准化工程。

统筹制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识别原则和监管要求。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风险管理和监管标准。统筹制定中央证券存管与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方、交易报告库和交易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标准,以及支付技术与安全标准。统筹制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数据元等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统计和监管标准。制定银行、证券、保险、金融科技等领域的风险监测、风险计量、信用评价、风险提示与公示、信息保护等标准,提高风险防控精准性。探索ISO 风险管理国际标准在银行业应用的可行性,指导金融机构建立更加系统的风险管理框架。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标准化专家库建设。

专栏三:国际标准化工作重点

1.重点跟踪领域。

加强对ISO/TC68 改革的跟踪研究,重点跟踪移动金融服务、非银行支付、数字货币、密码算法、金融标准化战略等领域国际标准化动态。2.拟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领域。

互联网金融、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针对与消费者接口界面上的相关标准,开展大规模的标准宣贯,提高消费者的认知程度,提高金融风险防控标准实施成效。

(二)绿色金融标准化工程。

研究绿色金融的内涵与外延,努力建设与多层次绿色金融市场体系相适应、科学适用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化工作机制,依据绿色金融标准研究构建绿色金融标准认证体系,培育绿色金融认证机构。重点研制金融机构绿色信用评级标准,将金融机构在绿色环保方面的表现纳入绿色信用评级的考核因素之中。依托评级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信用评级试点,并逐步扩大评级范围。制定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标准,建立标准与监管政策的联动机制,推动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绿色债券、绿色产业基金、巨灾风险证券化等绿色金融产品标准,不断丰富绿色金融产品类型。研究金融信息和统计数据共享标准,支撑对绿色金融资金运用的监管和评估。

(三)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工程。

制定信息披露、数据统计、信用信息共享、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类标准。适应普惠金融和移动金融发展的需要,制定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类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网络安全、信息交换、身份认证等信息技术类标准。制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用管理等互联网金融运营管理类标准。探索新兴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标准。探索互联网金融标准与检测认证资源深度融合,提高互联网金融标准化服务水平。开展互联网金融团体标准化试点。推进互联网金融企业标准化工作,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四)金融标准认证体系建设工程。

围绕金融业改革发展大局,做好金融标准认证体系的顶层设计,通过标准认证,辅助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行业重点认证项目实施,推进银行营业网点、支付受理终端、条码支付、金融业信息系统机房动力系统等认证制度和项目的研发实施。开展金融标准检测认证技术攻关,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认证科技成果,提升检测认证能力。加强与国际金融认证组织的沟通交流,研究金融安全芯片等领域的国际互认机制,扩大金融认证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五)金融标准化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完善金融业标准化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金融业标准化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金融业国家标准预评估制度和行业标准立项评估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原则,对标准推广应用的可行性、适用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范围。进一步吸纳金融业上下游和相关行业、消费者组织的代表,优化金标委构成。加强金标委秘书处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运行效率。加强对金标委各分委会和专项工作组考核,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金标委信息平台建设,推动金融业标准化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推进行业标准公开,全面提升金融业标准化信息服务能力。在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支持下,探索培育金融领域标准化服务业,支持发展社会化金融标准化服务机构,全面提升金融标准化服务能力。强化金融业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构建金融业标准化理论体系,引导和鼓励全国重点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研究组织专业研究人员参与金融标准化研究和建设,编写出版金融业标准化丛书,服务相关科研院校、金融企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

改革金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构成,提高金标委权威性,加强对金融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常态沟通和统筹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推动重点领域金融业标准的制修订、实施推广、监督评估等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政策支持。

积极引导各地各部门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政策制定和工作部署时尽量引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大对金融业强制性标准和通用基础类标准制修订、国际标准化活动、重点公益类标准实施推广、金融业标准化基础性研究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和经费保障力度。对应用效果显著的团体标准,鼓励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探索在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引用团体标准的机制。鼓励先进的金融业标准研制成果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励。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进一步加强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互联网金融、支付清算等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金融业标准需求分析、调查研究、推广实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点工作。探索团体标准新模式,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推广工作,积极推动金融业标准化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四)加强人才培养。

完善金融业标准化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标准化技术机构建设,开展金融业标准化专家库建设,初步建立一支既精通金融专业,又熟悉标准化工作程序和要求的复合型专家队伍。鼓励高等院校积极开设金融业标准化相关课程,校企联合建设金融业标准化人才培养基地,以提高实践能力为重点,探索产学研联合培养人才的新途径。完善在职人员培训体系,提高金融业从业人员标准化素质与能力。

(五)发挥基层行业主管部门主观能动性。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建立金融标准化联系人制度,推动标准的宣贯和应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区域金融标准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了解掌握辖区内金融机构在金融标准化方面的迫切需求和工作成效,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同时指导金融机构标准化工作,推动金融业标准在辖区内的贯彻落实。

六、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金融业标准化工作对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的重大意义,密切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规划落实的细化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明确权责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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